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民初3193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日生,***,贵州省册亨县人,住贵州省册亨县。
被告:广州原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艺景路256号二层自编之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81224348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约40岁,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住贵州省册亨县。
原告***与被告广州原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私下协商处理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