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0546号
申请人:广州原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艺景路****自编之1(不可作厂房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81224348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街道映日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82759569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州原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广州原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6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阳光保险集团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单号:1186419192021000292)的方式对申请人广州原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原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6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方友幸
书 记 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