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4907号
原告:***,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宝石路11号整栋(部位:412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原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艺景路256号二层自编之一(不可做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原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