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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梦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422执50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梦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南梦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立明 审判员 王一国 审判员 谭子山
书记员 万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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