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鑫威门业有限公司、广州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4民辖终1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鑫威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州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上诉人湖南鑫威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1民初32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鑫威门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1民初3249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鑫威门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钢质防火门制作安装合同书》载明工程名称:昆山星汇兰亭的制作与安装、服务工程。工程地点: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承包范围:乙方(湖南鑫威门业有限公司)负责提供产品的制作、运输、安装及消防验收的资料,并包消防验收合格,提供维修及售后服务等。
钢制防火门工程属于昆山星汇兰亭工程项目中的分包分项工程,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规定,本案所涉不动产即昆山星汇兰亭工程项目坐落于江苏省昆山市,故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1民初324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忠
审判员贺清生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罗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