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5民初19847号
原告:四川新中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303号希尔顿阳光北塔6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付岗,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第三人:**,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第三人:金牛区东森钢材商贸部,经营场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47幢32号。
经营者:***,女,1968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案件由来:原告四川新中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付岗、**、金牛区东森钢材商贸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
裁定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因被告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303号希尔顿阳光北塔601室,不在青羊区管辖范围内,故本院不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裁定结果: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告知事项: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陈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