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通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敦煌市津环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酒泉通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酒肃民二初字第459号
原告敦煌市津环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敦煌市新城区旧货市场,组织机构代码6956465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酒泉通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酒金西路30号,其他信息不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煌市津环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通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煌市津环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煌市津环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敦煌市津环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陶婷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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