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韶关市安达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某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204民初40号 原告:韶关市安达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仅作办公室使用)。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韶关市安达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韶关市安达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某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251183.23元及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韶关盛世华庭6、7、8#楼工程消防专业分包合同》(下称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分包的韶关盛世华庭6、7、8#楼项目的消防工程,同时对承包范围、承包方式、计价方式、工程款进度的支付及结算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并经被告审批确认,案涉工程第一期进度审核造价为17100元、第二期进度审核造价为73996.24元、第三期进度审核造价为177186.99元,但被告在支付第一期进度款后,均未能按合同第八条第3款“每期进度款在甲方审核完成后的30天内支付款项予乙方”的约定按时支付进度款,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偿付,显然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据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某某公司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某某公司于2001年8月10日成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被告某某公司于2000年3月15日工商登记成立,属于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服务等。 2017年4月18日,原告某某公司(乙方、承包方)与被告某某公司(甲方、发包方)签订《韶关盛世华庭6、7、8#楼工程消防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第一条“分包工程概况”约定:分包工程名称:韶关盛世华庭6、7、8#楼项目的消防工程;分包工程地点: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建设东路。合同第二条“承包范围”约定:包括但不限于韶关盛世华庭6、7、8#楼项目的消防工程,具体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规定内容施工:在不影响消防验收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承包范围进行局部适当调整,乙方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索赔或补偿。根据工地现场情况,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施工,办理与承包范围施工有关的政府部门的手续,处理好因乙方施工所造成的影响而与周边及城监交警等相关部门的关系。乙方需配合甲方分包工程的施工工作以及开工前的与该项目有关的准备工作。合同第三条“承包方式及计价方式”约定:承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以包工、包料(部分材料由甲方提供,详见附表二《消防分包工程甲供材料表》)、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措施,包资料制作、包保修,包住宿、包工伤保险、包安全、包调试、包税金(提供增值税专用工程发票)、包1.5%的施工配合费(用于施工用水用电,人货梯使用费等,此1.5%的施工配合费在结算中扣除)、包试压时的水电费、包各项协调费、包报装/报建及通过消防工程范围内的验收并取得合格证书等(若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不按规范施工丛而造成无法整体验收,此责任无需乙方承担)。计价方式:本工程按广东三类地区套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等定额及计价办法(剔除甲供材料后)下浮5%的定额价作为本工程与乙方的结算价,此结算价应包含人工、材料、机械及其他各类计价依据等,人、材、机价格按韶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2017年5月9日发布的“2017年4月份韶关市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综合价格(营改增格式)”中对应的价格计取,甲乙双方同意本工程自上述信息价发布起两年内均套用此信息价,即两年内信息价不作调整;超出两年后再按施工期间当期韶关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所执行。信息价没有价格的,由乙方在施工前提供采购清单及三个以上品牌的资料、单价、样板给甲方申报业主方审批,待业主方批复后,通过双方协商后办理确认手续,甲供材料不另计取采管费。计价费率详见附表一《安装工程清单计价表(2010)》。另协调费(包干价)为300000元。……合同第六条“双方责任”约定:(一)甲方责任1、派出***为甲方现场负责人,对乙方的技术质量、安全生产、施工进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环保要求、文明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2、甲方负责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二)乙方责任1、乙方驻工地代表***。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2、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乙方接到甲方开工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场施工。……合同第八条“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及结算”约定:1、工程造价暂定为:不含税总价1940641.08元,大写壹佰玖拾肆万陆佰肆拾壹元捌分,含3%税费总价1998860.31(元),提供增值税专用工程发票税率3%,本造价按三类地区定额套价后(剔除甲供材料后)的下浮率是5%,协调费(包干价)为300000.00元(该协调费用在进度款计价时不计入,待验收通过后再并入最终结算价内支付)。工程造价最终以结算终审结果为准,乙方向甲方请款时需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工程发票。2、乙方结算甲供材料的安装费用时,其工程量按竣工图算量,损耗率按定额的70%计算,参照乙方材料领用量,如实际用量超出其允许损耗量(定额损耗量的70%),则超出部分,按采购价从乙方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如少于其允许损耗量,则按节省用量的50%奖励乙方。3、预埋阶段:主体封顶后(每栋)甲方支付至实际完成预埋阶段工程量的进度款的85%(协调费不计入);安装阶段:每月乙方完成的安装工程量(按月进度,于次月5日前上报上月进度),甲方支付至实际完成安装阶段工程量的进度款的60%(协调费不计入):待整体安装阶段工程量完成后,甲方支付至实际完成安装阶段工程量的进度款的80%(协调费不计入)。每期进度款在达到支付条件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并附上请款依据及相关资料,每期进度款在甲方审核完成后的30天内支付款项予乙方。4、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交结算资料,结算资料经甲万审核后(二个月内)及甲方取得消防验收专项证书后,甲方支付至结算款的95%和一次性支付完所有协调费,剩余结算款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从消防验收专项证书日期计起)内一年后15天内无息退还50%保修金,保修期(从消防验收专项证书日期计起)满后15天内无息退还剩余保修金(若保修期内有违约行为,则需扣除相应的违约金)。5、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向甲方提供工程结算资料,并保证其资料的正确完整,最终审核结果为支付结算款的依据。 合同第十条“竣工验收、保修期”约定: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一式肆份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并于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竣工图给甲方代表(竣工图要经甲方工程部签字盖章认可)。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2、乙方提供的工程技术资料必须符合国家城建档案部门的规定要求,如因乙方资料原因不能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乙方应及时补齐资料,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3、乙方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与甲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4、本工程的保修期为两年,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履行保修义务。5、保修期从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3个日历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乙方保修金中扣除。 2018年4月制作的《工程进度计量审核报告》载明,第一期2018年1月份申报金额为17100元,按合同应付金额为17100元,第2期2018年4月份申报金额为91285.73元,按合同应付金额为44397.74(备注:支付60%),至本期累计支付金额为61497.74元。原告的确认人、被告的项目部编制/审核人、项目经理、经营部审核人/负责人、工程部审核人/负责人、成控部审核人/负责人以及分管副总在该《工程进度计量审核报告》签字确认。2018年6月制作的《工程进度计量审核报告》载明,第一期2018年1月份申报金额为17100元,按合同应付金额为17100元(备注:支付100%),第2期2018年4月份申报金额为91285.73元,按合同应付金额为44397.74(备注:支付60%),第三期2018年5月份申报金额为181037.68元,按合同应付金额为105312.19(备注:支付60%),至本期累计支付金额167809.93元。原告的确认人、被告的项目部编制/审核人、项目经理、经营部审核人/负责人、工程部审核人/负责人、成控部审核人/负责人以及分管副总在该《工程进度计量审核报告》签字确认。 另查明,2018年6月9日,原告向被告递交《工作联系单》,反映进度款支付和甲供材料严重拖后问题。2018年6月10日,被告回复:“贵司从去年进场后,一直都没派驻现场管理人员,期间项目部多次催促贵司,但效果甚微,请贵司按照合同内容配合现场施工,合理组织人员,加快施工进度。对于贵司上报的进度款,我司将加快审批进度,尽快支付。”2019年6月18日,原告向被告递交《工作联系单》,内容为:事由:关于2019年6月17日关于复工相关事宜会议的答复;内容:鉴于会上要求如下回复1、写清贵公司所欠资金:按工程进度(贵公司已经审核造价)所欠金额为¥251183.23元;按原《合同》第八项进度款支付条款审计的支付金额(按应支付款的60%支付)为¥150709.93元(已开发票);详见附表1。2、启动项目所需资金:按贵公司已经审核造价支付¥251183.23元。3、收尾阶段所需材料及资金:收尾阶段所需材料我公司均已纸质形式按贵公司时间节点的要求和规定的格式报送过7期《材料采购计划表》,至于贵单位采购了多少,并不需要回复我公司,故我公司也不得而知,我公司报送过的《材料采购计划表》电子档打印件详见附表。2,如需具体知道还需多少材料可自行查询贵公司内部采购相关文件;至于火灾报警设备的采购方面贵公司并未回复我公司在2017年9月5日按《合同》约定没有信息价的产品我公司提供三个品牌的资料和报价表,详见附表3电子档打印件《工作联系单》,具体细节请贵公司查询贵公司资料员处的存档档案,我公司至今未收到关于这份《工作联系单》的回复;故收尾阶段所需资金待贵单位确认是否甲供材料后才知道收尾阶段资金多少。4、其他:详见《韶关盛世华庭6、7、8#楼工程消防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称《合同》1)原《合同》第三项承包方式及计价方式中关于“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以包工、包料...定额及计价办法(剔除甲供材料后)下浮5%的定额价作为本工程与乙方的结算价”这个合同条款,鉴于现按实际施工中我公司并不是包料,而是基本只做人工,所以这个条款中的下浮5%的定额价作为本工程与乙方的结算价应该取消扣除,还于我公司。2)《合同》第三项承包方式及计价方式中关于“人、材、机价格按韶关市建攻工程造价管理站2017年5月9日发布的“2017年4月份韶关市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综合价格(营改增格式)”中对应的价格计取,甲乙双方同意本工程自上述信息价发布起两年内均套用此信息价,即两年内信息价不作调整;超出两年后再按施工期间当期韶关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所执行。”这个合同条款,现已超过两年,所以后续的工程进度款及结算款均须按本年度开工月份的信息价计算。3)原《合同》第八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及结算中关于“提供增值税专用工程发票税率3%。”这个合同条款中由于我公司今年开始已经升级为一般纳税人,相应的税率为9%,因此后续如需开票贵公司应补税票的差额6%。4)原《合同》第八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及结算中关于:“每月乙方完成的安装工程量(按月进度,于次月5日前上报上月进度),甲方支付至实际完成安装阶段工程量的进度款的60%(协调费不计入);待整体安装阶段工程量完成后,里方支付至实际完成安装阶段工程量的进度款的80%(协调费不计入)。”这个合同条款,鉴于现按实际施工中我公司并不是包料,而是基本只做人工,所以这个条款我公司需调整为:“每月乙方完成的安装工程量(按月进度,于次月5日前上报上月进度),甲方支付至完成安装工程量的80%支付(协调费不计入)。”被告某某公司并未对此份《工作联系单》进行回复。 庭审过程中,原告认可被告某某公司已向其支付第一期的工程款171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韶关盛世华庭6、7、8#楼工程消防专业分包合同》、《工程进度计量审核报告》、工作联系单、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本案法庭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本案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韶关盛世华庭6、7、8#楼工程消防专业分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某某公司和某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结算并制作了《工程进度计量审核报告》,该结算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该审核报告对某某公司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工程进度计量审核报告》及案涉《分包合同》,本院对某某公司欠付工程款251183.23元以及对应付的工程款利息的事实予以确认。某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系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欠款和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原告请求以44397.74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06785.49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2018年6月制作的《工程进度计量审核报告》某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审核完成,依据双方签订的案涉《分包合同》,本院将利息予以调整为以44397.74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06785.49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法庭上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某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51183.2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4397.74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按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06785.49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韶关市安达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韶关市安达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33元,由被告广州某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本院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浈江法院当事人自动履行提示 债务人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涉追缴诉讼费用、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行为执行等案件的义务人亦应当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主动履行义务。 债务人(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案件进行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信用惩戒 1.依法公开被执行人信息。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租赁等将受到限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通过报纸、广播、电话、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2.依法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将面临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限制购买不动产、车辆等置产行为,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将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 二、强制措施 1.依法查控财产。被执行人财产将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等。 2.严惩拒执行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