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2民初7562号
原告:甘肃中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街道民主西路97大众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精佑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鑫禾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街道甘南路31号第一单元23层23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中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鑫禾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鑫禾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中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鑫禾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甘肃中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董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