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中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海洋之星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202民初2979号
原告:***,男,汉族,住齐齐哈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中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齐齐哈尔市海洋之星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齐海洋,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中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中联公司)、齐齐哈尔市海洋之星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之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人工费91,792.37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齐齐哈尔市海洋之星公司进行装修,原告与被告甘肃中联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并于2018年5月进场施工,施工项目为墙面涂料粉刷等。工程完成后经双方确认工程量,合同第二条约定工程款结算方式为按工程进度结算,保证施工工人开支,每完工一层结算一层的款项,直至工程完工,共拖欠人工费91,792.37元。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7.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辛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