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902民初1727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甘肃中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街道民主西路97号大公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7120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人:***,该公司办公室职员。
原告**与被告甘肃中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2022年3月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柴 丽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