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4民初1643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被告:甘肃中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街道民主西路97号大公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金苑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中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