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1民初5730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营溪村第二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营溪村村府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集体经济组织指导中心(广州市白云区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园中路238号白云区政府楼5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商林**(前海·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商林**(前海·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殷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9号1203A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珠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23号第5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白云产权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5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商林**(前海·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商林**(前海·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第三人:***,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添,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英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营溪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集体经济组织指导中心(广州市白云区集体资产交易中心)、广州市殷勤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产权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行处分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 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