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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营溪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1民初5730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营溪村第二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营溪村村府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集体经济组织指导中心(广州市白云区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园中路238号白云区政府楼5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商林**(前海·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商林**(前海·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殷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9号1203A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珠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23号第5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白云产权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5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商林**(前海·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商林**(前海·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第三人:***,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添,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英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营溪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集体经济组织指导中心(广州市白云区集体资产交易中心)、广州市殷勤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产权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行处分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 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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