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民申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广州筑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注册号:44012600002215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广州筑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广州筑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黄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岑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