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84号
原告:广州筑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金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再红,广东昂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筑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金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筑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筑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筑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5920元由原告广州筑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曾丹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