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6民初4082号
原告: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江镇龙洲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谭永生。
被告:广州筑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堤东路784号、786号、788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筑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广州筑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粤06民再42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975.22元(已减半),由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陆立荣
人民陪审员钱彦林
人民陪审员麦俊英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