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908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莞市虎门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进港南路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99392059G。
法定代表人:翁立伟,系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曦,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家良,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水厂路3号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1904573697。
法定代表人:甘建军。
申请人东莞市虎门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粤1972财保449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344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予以实施。现申请人东莞市虎门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虎门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因(2021)粤1972财保449号案对被申请人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3446.5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詹 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布瑞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