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339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隆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富路299号(制鞋车间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23JTU64。
法定代表人: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武源,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50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苏建铭。
被申请人: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水厂路3号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573697。
法定代表人:甘建军。
解除保全申请人***隆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作出(2022)粤0608民初339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7月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的银行账户4400********的存款199077元。2022年8月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私下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的银行账户4400********的存款19907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邹志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楚琪
书 记 员 陈楚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