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

***隆管业有限公司、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3390号
申请人:***隆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富路299号(制鞋车间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23JTU64。
法定代表人: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武源,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50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苏建铭。
被申请人: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水厂路3号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573697。
法定代表人:甘建军。
申请人***隆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隆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9907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为申请人***隆管业有限公司的本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担保金额/赔偿限额199077元),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保单号630313018182022000××××),如申请人***隆管业有限公司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保证向被申请人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隆管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907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15.5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金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邹志刚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楚琪
书 记 员 陈楚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