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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242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21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2022年7月25日依法签收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该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焕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