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13591号
原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3659020X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金融街E9栋26、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3396K。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3元,由原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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