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闽泺工贸有限公司、珠海欧雷伯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执17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南闽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大桥路167-1号济南长安永顺木材市场4号楼南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珠海欧雷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旅游路2823号9层9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山湖区金**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朝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接庄街道342省道农机加油站东临。 法定代表人:惠庶彤。 被执行人:深圳润汇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社区中兴路11号城市山海中心C栋31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融链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创新创业中心二楼46-7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金融街E9栋26、2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9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在执行济南闽泺工贸有限公司与珠海欧雷伯科技有限公司、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济宁朝勤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润汇宁电子有限公司、山东融链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2)鲁0791民初2466号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1、本院分别于2023年7月15日、7月2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股权、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扣划了部分银行存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另经传统线下查控,向案外人邮寄了查封债权的法律文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5、本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申请采取悬赏执行措施,不申请将被执行人珠海欧雷伯科技有限公司、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济宁朝勤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润汇宁电子有限公司、山东融链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6、2023年9月25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与处分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