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融创启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87民终5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金融街E9栋26、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3396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融创启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B4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8MA6H743F4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2418569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寸滩街道黑***大湾社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YR1LR1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665940X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五人和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池菇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K4Q8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僖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西里路55号101-8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84104463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亚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凤城路***28号二楼-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3407526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脊路159号祥福小景2幢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333CX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融创启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五人和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三僖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亚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2民初5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贵州融创启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贵州融创启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按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上诉人贵州融创启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贵州融创启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成 瑛 审 判 员  钟 拯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宋 伟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