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邦瑞科技有限公司、贵州贵天崇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3执18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邦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智水路即墨汽车城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贵天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435号的2号楼1层4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金融街E9栋26、27层。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职务董事长兼经理。 被执行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盐津路89号(***园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邦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贵天崇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2022)鲁0213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贵州贵天崇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