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启富电子商行、贵阳观山湖大数据科技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6执1696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启富电子商行,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阳观山湖大数据科技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天河巨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启富电子商行与被执行人贵阳观山湖大数据科技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河巨鑫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6民初21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7日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案款共计人民币64819.56元,上述款项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62520.56元、诉讼费和管辖费1440元、执行费859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6民初211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6民初211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 幸 书 记 员 罗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