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财保55号
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庙冲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516XJ。
法定代表人:禹荣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刘雪华,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都匀强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河滨大道西山龙背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7854594278。
法定代表人:罗运筑,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都匀强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黔27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并以(2020)黔27执保28号案件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其中冻结的都匀强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3357元期限将至,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续行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20)黔27执保28号案件中冻结的都匀强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3357元予以续行冻结;续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唐新春
审判员 牟 童
审判员 朱代昀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基城
特别提醒: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