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603民初3026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燕,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庙冲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马麦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男,该公司商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挺,男,该公司施工员。
被告:淮北市第五中学,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西段。
负责人:邵昊,该中学校长。
原告***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六建)、淮北市第五中学(以下简称淮北五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燕,被告**,被告贵州六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邹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淮北五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立即给付拖欠的工资21120元及利息201.87元(利息以211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27日暂计算至2022年5月30日,以后利息继续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上合计21321.87元;2.依法判令贵州六建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淮北五中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及因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贵州六建、淮北五中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前后,***在**承包的淮北五中工地新建教学楼工程从事拉砖工作。工程结束后,**未给***结清工资款,于2022年2月13日为***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拖欠***款项21120元,于2022年2月26号付清。后***多次向**催要,均未果。据了解,淮北五中系案涉工程的发包方,其将案涉工程分包给贵州六建,贵州六建系案涉工程的总承包方,且淮北五中尚未向贵州六建支付完毕工程款。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之规定,贵州六建作为总承包人对于拖欠***的工资负有监督和先行清偿义务。淮北五中作为建设单位应在未结清的工程款先行向***承担支付责任。综上,为维护***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辩称,贵州六建没有按照劳务公司结算的瓦工工资25万元进行发放,我没同意的情况下,只安排给发放16万元,导致工人工资发不下去。2022年1月30日下午,贵州六建负责人说没有钱了,只有16万,要不就没有,春节过后再安排。我说明天就春节,我说还有7万多的工资发不下去。当时劳务公司丁伟在场。李加果,***的工资没有发。春节过后,在复工前,我找到贵州六建要工人工资,经过劳务公司丁伟在贵州六建二次协调没有给工资,我说,不把春节前工资结清,我没法带工人干。2022年2月份,贵州六建把我的瓦工清场了。2022年5月份,我找到贵州六建,经劳务公司的丁伟、周文萍协调计算,2021年7月至2022年元月30日,应当补我误工工资16万多,贵州六建同意给我的瓦工12万元的误工费。到目前贵州六建也没支付。我希望法院判决贵州六建向***发放劳务费。
贵州六建辩称,我公司与**未签订劳务合同,且在2022年1月31日之前所有的工程款包括工资已足额发放。**签订代领义务责任书、承诺书,并将工人工资领走。至于**所说的2022年2月劳务公司报的工程量,因未经过审计,无劳务公司签章,只是一份打印件,达不到**的证明目的。至于**所称2022年5月份我公司答应支付12万没有证据。***与**之间的欠条,是其双方的个人纠纷。
淮北五中庭后提交答辩状辩称,淮北五中的扩建项目是由淮北五中发包至贵州六建。淮北五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与贵州六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工程款至贵州六建,并无违约情况。对于本案,淮北五中自建校以来,本着诚实守信,奉公守法的基本原则教书育人,故对本案十分重视。望查清事实,给予公正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审查,***提交的欠条、照片,贵州六建提交的《淮北市第五中学扩建项目工资发放领取单》、《农民工劳务费带领承诺书》、工人用工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提交的结算单,系复印件,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贵州六建承建淮北五中扩建项目工程。贵州六建将劳务分包给天津市威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天津市威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将瓦工部分的劳务分包给**,**将拉砖劳务分包于***。**与***约定劳务费为每平方6元。***找来其他五人(每人每天工资200元),组成拉砖班组,于2021年10月到2022年1月26日(腊月二十四)在案涉工地拉砖。
**陆续从贵州六建领取瓦工班组劳务费45.6万元。其中,2022年1月30日,**向贵州六建出具承诺:“本人**带领五中工地瓦工班组全部工人工资,此次发放壹拾陆万元整,共计领取肆拾伍万陆仟元整,2022年1月31日前工人全部结清”。
2022年2月13日,**向***出具欠条,载明:“淮北五中工地新建教学楼拉砖班组***,总平方数4020平方米,每平方6元,计算4020平方米*6元=24120元。借支3000元,余下贰万壹仟壹百贰拾元正。2022年2月13号止。付款方式2022年2月26号一次性付清……”等内容。
本院认为,**雇佣***从事案涉工地的拉砖工作,并向***出具21120元欠条,**应当如约支付劳务费。***请求**支付劳务费2112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2月27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贵州六建、淮北五中的责任。***班组于2022年1月26日之前在案涉工地务工,贵州六建提供证据能证明贵州六建与**之间的案涉项目2022年1月31日之前的劳务款已结清,**虽否认,但**、***均未提供证据进一步证明其主张。故***请求贵州六建、淮北五中承担付款责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劳务费2112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2月27日起支付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计166.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潘红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圆圆
书 记 员 丁晶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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