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良鑫工贸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04民初215-1号
原告:***良鑫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44WYUW88,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辛集乡马庄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李岳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亚茹,河南本观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516XJ,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庙冲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马麦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翥,女,1989年9月21日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良鑫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良鑫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良鑫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良鑫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良鑫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96元,减半收取1074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良鑫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国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莉娜
裁判依据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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