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3民初1581号
原告:河南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金明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MA9FXGXB0C。
法定代表人:李玉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焱,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庙冲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516XJ。
法定代表人:马麦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翥,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第三人:李学辉,男,汉族,1981年5月3日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学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请求撤回对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学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学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清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关苘苘
书 记 员 张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