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道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市勐龙镇坝卡村民委员会某某大寨村民小组、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2801民初7242号 原告:云南道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辰财富中心商住楼A幢14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930××××。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市勐龙镇坝卡村民委员会**大寨村民小组,地址**市勐龙镇坝卡村委会**大寨村。 负责人:**,职务:村民组长。 被告:**,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哈尼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市。 被告:**,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哈尼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市。 被告:**,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哈尼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市。 被告:**,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哈尼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市。 第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庙冲路3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516XJ。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云南道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勐龙镇坝卡村民委员会**大寨村民小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市勐龙镇坝卡村民委员会**大寨村民小组追加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于2022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道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被告**市勐龙镇坝卡村民委员会**大寨村民小组组长**、**、**、**、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道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1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直至付清全部款项;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10000元。 事实与理由:2013年,由原告负责**市勐龙镇坝卡村委会**大寨村内道路、水沟、寨子大门等工程,并且该工程于同年完工。原告经过确认总工程价款为180多万,其中勐龙政府已代其支付46万、**大寨村已支付70多万。2021年1月23日,五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共同确认五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710000元,原告多次要求五被告按时支付工程款,五被告却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支付,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同时,欠条中约定五被告另外还将承担相关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故而五被告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律师费。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其合法利益,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再被继续侵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能给与追回此款,请求法院支持为盼! 被告**市勐龙镇坝卡村民委员会**大寨村民小组组长**辩称,合同是与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不清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 被告**、**、**、**辩称,工程是**市勐龙镇坝卡村民委员会**大寨村民小组,工程款不应由我承担。 第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前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的答辩状辩称,贵州六建公司不是案涉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贵州六建公司从未与本案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签订过合同,与各方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贵州六建公司也从未承建过案涉**市勐龙镇坝卡村委会**大寨村内道路、水沟、寨子大门等工程。**市勐龙镇坝卡村民委员会**大寨村民小组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施工合同协议书》上加盖的贵州六建公章疑似伪造,不排除系他人私刻贵州六建公司印章后加盖。同时,贵州六建公司也未收取过案涉项目任何工程款,也未向原告方支付过任何款项或是作出任何承诺、约定。事实上,在本案起诉前,贵州六建公司甚至不知道案涉项目,也不认识本案中的各方当事人。即便案涉项目真实存在,向原告履行过付款义务的系**市勐龙镇坝卡村民委员会**大寨村民小组,因此无论本案性质如何,均与贵州六建公司无关,贵州六建公司依法不应在本案中承担任何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原告云南道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证据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证明原告系本案的适格主体,予以确认;证据2、《欠条》,证明2021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710000元,并且写明了期限、违约责任等事实,予以确认;证据3、云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证明原告因维权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律师费10000元等事实,予以确认;证据4、勐龙镇坝卡村委会**大寨村民小组活动场地硬化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该合同资金来源为政府补助40万,自筹及投工投劳的事实,予以确认。 被告**市勐龙镇坝卡村民委员会**大寨村民小组提交的证据如下:1、合同施工,证明**市勐龙镇坝卡村委会**大寨村民小组在2013年与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庭审中不认可该份合同,且该公司未参与涉案工程的建设,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工作证明,证明**市勐龙镇坝卡村民委员会**大寨村民小组村长系**,被告**只是履行职务行为,并非本案适格主体,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提交的证据如下:工程预(结)算书、施工合同协议书,证明工程已交接下一任村小组班子。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云南道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勐龙镇人民政府签订《勐龙镇坝卡村民委员会**大寨村民小组活动场地硬化工程施工合同》。云南道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市勐龙镇坝卡村民委员会**大寨村内道路、水沟、寨子大门等工程,并且该工程于同年完工。双方经过确认总工程价款为180多万元,其中勐龙政府代其支付46万元、**大寨村支付70多万元。2021年1月23日,**市勐龙镇坝卡村民委员会**大寨村民小组向云南道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工程款710000元,村干部**、**、**、**在欠条上签字。 付款期限届满,**市勐龙镇坝卡村委会**大寨未履行付款义务。 本院认为,云南道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勐龙镇人民政府签订《勐龙镇坝卡村民委员会**大寨村民小组活动场地硬化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云南道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被告**市勐龙镇坝卡村民委员会**大寨村民小组内道路、水沟、寨子大门等工程的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市勐龙镇坝卡村民委员会**大寨村民小组出具欠条一份,证实尚欠工程款710000元未支付。被告**市勐龙镇坝卡村民委员会**大寨村民小组应当支付欠款,被告未支付欠款,应当支付利息。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按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村干部**、**、**、**在欠条上签字系职务行为,原告主张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是案件合同的当事人,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市勐龙镇坝卡村民委员会**大寨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云南道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710000元、律师费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7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云南道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98元,由被告**市勐龙镇坝卡村民委员会**大寨村民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兰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