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526执2183号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双星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蒲城县双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526民初29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案款2565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3694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748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自觉履行案款106500元及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748元。下余案款,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23)陕0526执218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国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