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蒲城县天石商混拌合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526执恢664号 蒲城县天石商混拌合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蒲城县天石商混拌合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526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天石商混拌合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案款10842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092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324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自觉履行案款1087092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3242元,下余案款、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申请本案执行完毕。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蒲城县人民法院(2023)陕0526执恢332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zdqz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