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18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樊某某,男,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曹状元街**新建****,组织机构代码71430193-X。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
被执行人闫某,男,汉族,1965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82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樊某某与被执行人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闫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粤0304民初34170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5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63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闫某持有的深圳市五彩实业有限公司50%的股权、深圳福来盛投资有限公司80%的股权;本院于2020年3月9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某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XX座615的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30XX7)、深圳市福田区XX612的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3XX6)、深圳市福田区XX611的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3XX5)、深圳市福田区XX616的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3XX9)、深圳市福田区XX610的房产中(不动产权证证号3XX4);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闫某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的车辆;查封被执行人李某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的车辆,查封期限为2020年2月19日至2022年2月18日,车辆未实际扣押;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李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363元,支付了执行费50元后,剩余款项2313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经全国执行系统及深圳鹰眼系统和其他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各项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决定发布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亦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晓凤
审判员 李 罡
审判员 张玉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