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1民初338号
原告: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梅苑路9号康达尚郡9-4-404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新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苑如,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亮,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曹状元街5幢新建17单元2层。
法定代表人:闫羽。
原告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转入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杨 颖
人民陪审员  马晓琳
人民陪审员  刘洪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蕊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