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330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曹状元街**新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193XN。

法定代表人闫羽。

被执行人分支机构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中电信息大厦617、618、619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361982。

负责人闫羽。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4民初51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00000元及利息等(申请执行人已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直接裁定执行财产人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并对被执行人及其分支机构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证券、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深圳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闫羽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路来祥

执行员  黄碧波

执行员  张伟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