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民终15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6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新疆卓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白云大道南段305号。
法定代表人:廖柳,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235号昌吉公路管理局硫磺沟分局院内监控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王育涛,该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3民初4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26.36元,减半收取2,413.1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晓蕾
审 判 员 马 全
审 判 员 张文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怡静
书 记 员 廖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