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永安市永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81民初2006号之一
申请人:永安市永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大洲后大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X2944166X3。
法定代表人:赖登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亮,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甲秀北路8号贵州公路集团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5201K。
法定代表人:廖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永安市永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2022)闽0481民初2006号民事裁定,对被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银行南丹支行61×××71账户予以查封。永安晟华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付款义务以为由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银行南丹支行61×××71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琴琴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