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28民初2316号
原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5201K。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甲秀北路8号贵州公路集团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肖**俊,男,汉族,生于1990年9月25日,云南省彝良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被告肖**庆,女,汉族,生于1994年8月11日,云南省彝良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被告肖**进,男,汉族,生于1989年6月2日,云南省彝良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原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俊、肖**庆、肖**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受理后。原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阳 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