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28民初2318号 原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5201K。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甲秀北路8号贵州公路集团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肖**俊,男,汉族,生于1990年9月25日,云南省彝良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被告肖**庆,女,汉族,生于1994年8月11日,云南省彝良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被告肖**进,男,汉族,生于1989年6月2日,云南省彝良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俊、肖**庆、肖**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受理后。原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阳 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