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邵阳市百通材料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2民初1994号 原告:**,女,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光佑,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好,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百通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第三人: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阳市双清区律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邵阳市百通材料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以三方达成协议并已经支付纠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邵阳市百通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邵阳市百通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