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581民初5207号
原告:***,男,1992年8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鼎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1868号1栋2**13楼1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MA67K74E2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被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甲秀北路8号贵州公路集团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5201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四川鼎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计1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