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会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4财保7号
申请人: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毓秀路68号佳和花园综合楼25、26层A号。
法定代表人:冯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3420XJ。
委托代理人:舒天海,系贵州汇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会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194号苑林星月湾二期商住楼J栋1单元15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元荣。
申请人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会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果园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92551元。申请人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办理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10612390150407476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0日与被申请人贵州会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大清包施工合同》,约定将申请人承包的“镇胜线服务区改造项目”劳务工程分包给被申请人施工,工程地点位于关岭、晴隆、刘官。施工完毕后,申请人共计向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9948979元,2019年1月经结算,工程金额约1200万元,申请人超付4080471元,故申请人需起诉被申请人返还超付部分工程款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故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了足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会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果园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为:1022××××1558)在人民币4992551元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从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唐 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颜 昭
书 记 员  余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