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初8106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二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维,贵州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尉鑫,贵州朗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织金县少普镇狗场村柿花寨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5519301243。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权,贵州茂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毓秀路68号佳和花园综合楼25、26层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3420XJ。
法定代表人:冯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天海,贵州汇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峰,贵州汇能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4元,减半收取138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立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