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远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远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黔0625行初14号

原告:贵州远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思唐办事处城北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4795271196A。

法定代表人:龙云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威,系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琳,系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西外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200009550543X。

负责人:冉敏,系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陆宏豇。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应祥。

第三人:蔡承米,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石阡县,系死者蔡填牟之父。

原告贵州远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蔡承米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贵州远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远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将其于2020年9月7日作出的铜工认字(2020)250013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撤销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远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贵州远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代 艳

审 判 员  李应淋

人民陪审员  晋成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杨亚亚

代理书记员  徐芳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