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422执1375号之一
被执行人: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4XXXX,住所地桂林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5050163710100000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86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