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海河钢格板有限公司、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13民初3568号
申请人大连海河钢格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海河钢格板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大连海河钢格板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海河钢格板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资金2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兴臣
书记员  张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