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11执175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瑞峰金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19)辽0211民初644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4119015元及利息等相关款项。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足以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211民初64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有义务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 拓
审 判 员 胡岩松
代理审判员 阮立群
书 记 员 张祎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