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粤0112执6617号之二
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112民初325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14038元、财产保全费346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审判庭的移送,本院已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鉴于此,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二、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0。 三、依法于2021年6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京FAS705的车辆档案,但因未能实际控制到上述车辆,暂无法启动财产处置程序。 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外,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12执66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文忠 审判员  阮 丹 审判员  石 妍
书记员  田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