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张彬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破申408号
申请人:张彬,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申请人: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胜古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马似鹏。
张彬以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审查期间,张彬申请撤回对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张彬申请撤回破产清算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彬撤回对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梁新雅
审 判 员 李 倩
审 判 员 奉一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韩悦蕊
书 记 员 申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