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海河钢格板有限公司、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执72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海河钢格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石河街道。
法定代表人:林国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世成,系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似鹏,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海河钢格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交纳执行款173,506.2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6,590.00元,执行费2,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三处,两处为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一处冻结金额25.60元,因金额过小,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京牌照车辆两台,均暂无法处置。上述冻结查封财产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具体控制时间,请其于控制到期时间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产生不利后果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经网络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证券、车辆、公积金及保险理财产品信息查询,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振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耿 骥